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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同意書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一、    一般規定
1.    本校為「無菸校園」,校園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承攬商必須遵守有關勞工法令及本校有關之安全衛生規章。
3.    承攬商之再承攬人,其責任與義務與承攬人相同,亦需遵照本作業辦法。
4.    承攬商於工程開工作業前,為工作場所環境可能潛在危險、消防設施及安全衛生規定事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5.    承攬廠商所聘僱之工作人員需年滿18歲,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
6.    入場作業勞工,應由承攬商進行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共同作業』承攬商,於承攬工程開工前一週,應組成『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遵守協議規定及決議事項。
8.    承攬商應與自行召募之再承攬人組成『廠商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擔任負責人。
9.    施工期間,承攬商應擬定緊急應變計畫,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及意外事故,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10.    有關協議事項、會議記錄、緊急應變計畫,均應妥善保管,本校於必要時得要求檢視。
11.    因預防措施不足及疏於管理、教育,造成人員傷害、工作損失、觸犯法令之一切責任,由承攬商負完全責任。
12.    承攬商需填寫「動火工作安全許可證」,遵守動火申請、許可、防護等作業規定,並會本校環安衛組單位認可後實施。
13.    本校對於承攬商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認為有危害人員安全顧慮時,得隨時令其停工,至危害消失為止。
14.    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依作業特性,配帶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15.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需依法取得合格執照,始可操作。
16.    承攬商對於所僱用之工作人員,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災害預防訓練。
17.    承攬商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環境清潔、整頓,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除。
二、    作業中注意事項
1.    工作中需穿著工作服、戴安全帽、工作鞋。
2.    危險區域應設置警告標示。
3.    易燃物應標示並隔離存放。
4.    人員不得搭乘堆高機或吊車等搬運機具。
5.    嚴禁使用堆高機當作工作平台。
6.    充氣瓶使用,必須分類並做好管理。
7.    每日作業前,應實施作業前安全裝備檢查及機具檢點。
8.    吊掛作業下方嚴禁人員行走或逗留。
9.    不得任意啟動非所屬單位內機器開關。
10.    經常定期檢查及保養機械設備。
11.    正確使用防護具,防護具應檢點。
12.    電器接線應按指定開關箱接用,絕緣損壞之電器用品嚴禁使用。
三、    高架作業規定
1.    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架作業,應使用作業平台或施工架。
2.    高架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護欄、人員上下用爬梯及施工架之強度規格,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3.    承攬商僱用高架作業人員,應先查核健康狀況,凡有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限制之情況,禁止其從事高架作業。
4.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之周圍,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以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5.    接近架空電路之高架作業,應先作好絕緣防護措施或設置屏蔽及警告標示等防護措施,以防止感電危害。
6.    施工架之設置、連結、支撐材、衍條、防護設施等應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
7.    於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部,應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並設立警告標示。
8.    高架作業施工人員,其使用安全帶、安全索,應考慮施工地點至地面之高度,調整適當長度,並將安全索確實繫牢於附近高出腰部之堅固構造物上,必要時可設置安全母索,以供繫掛安全帶。
9.    每日作業前需確實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及自主檢查作業。
四、    電氣作業安全
1.    非確知該電路已停止送電,切勿接觸電路內部。
2.    檢驗電路是否有電,應使用檢電器。
3.    不得以電線或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
4.    電線上不可懸掛物品。
5.    不可在電線上接裝過多電器,以防過載。
6.    電器、電線絕緣破損時,應即停止使用。
7.    電器起火,應以乾粉滅火器撲滅。
8.    高架電焊作業,需確實鋪設防火遮蔽。
9.    電焊機需加裝防電擊裝置。
五、    事故通報
1.    發現者即時以口頭通知承攬人之監工或工地負責人,並由負責人即時告知本校負責人員(發包人員)。
2.    承攬人之監工或工地負責人,應立即設法搶救並立刻將傷患送往附近醫療院所治療,同時瞭解事故發生原因。
3.    事故之善後處理後,承攬人應配合本校負責人員(發包人員)填寫『意外事故分析表』,轉送本校環安衛組。
4.    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5.    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一人死亡或受災人數三人以上者),應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或現場負責人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勞工檢查所報備。
6.    事故發生當月,承攬人應在協議會中做災害經過及對策報告。
7.    災害發生時,承攬人應對所屬員工做機會教育,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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