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P-02-110-01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10年5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3日職安衛委員會議通過
111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11月7日職安衛委員會、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元月九日職安衛委員會、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5年10月19日職安衛委員會、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
為有效防止各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教職員生等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規定,訂定本校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貳、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內所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工作場所。
二、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需進出本校工作場所校內工作者(包含:教、職、員、工、與從事勞動作業之學生)及承攬商(含:承攬商僱用之勞工與自營作 業者等)。
參、規章內容:
一、政策與組織規章:
(一)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一)本校所有校內工作者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二)相關單位應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進行作業檢點與檢查。
(三)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四)應依照各實驗(習)場所之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五)各實驗(習)場所應依據各場所之作業標準進行。
(六)校內工作者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遵守結果建議事項。
(七)校內工作者應依各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執行各項作業。
(八)校內工作者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九)校內工作者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十)校內工作者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十一)校內工作者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三、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
(一)本校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辦法,由各單位確實自行實施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
(二)本校依「危害鑑別風險評估管理程序」實施危害辨識及評估,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
(三)各單位執行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之結果,將做為本校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規畫及執行之基礎。
四、教育訓練
(一)本校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擬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辦法。
(二)校內工作者應依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程序」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五、自動檢查之實施
(一)本校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擬訂自動檢查計畫,由各單位自行實施自動檢查。
(二)本校依「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主管理與檢查,以維護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三)校內工作者依本校「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四)各單位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校內工作者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予以停工。
(五)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使用之機械、設備、器具需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規定及不符合「機 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規定之機械、設備、器具,不得使用。
六、變更、採購與承攬管理
(一)本校已擬訂「變更管理辦法」、「採購安全衛生管理程序」及「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二)若本校校內工作者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採購或發包工程及作業各單位,應 依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辦理。
(三)若本校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攬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七、場地出租(借)管理
(一) 本校將工作場所出租或出借予他人使用時,管理單位或出借單位應於事前評估場地之潛在危害,並確實向承租人或借用人實施危害告知及宣導相關安全衛生注意事 項,並應由雙方完成簽訂「場地租借危害告知單」後始得提供場地使用。
(二) 承租人或借用人於使用本校場地期間,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並嚴格落實「場地租借危害告知單」內所列之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措 施與注意事項。
(三) 管理單位或出借單位應督導借用對象落實安全衛生維護,如發現有危害安全之虞或不合規定之行為,應立即要求改善或停止使用。
八、災害通報與處理:
(一)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於工作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應依本校「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及「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進 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
(二)本校之校內工作者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三)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四)工作場所發生一般職業災害或虛驚事件,應通報及配合本校負責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或人員,進行災害調查、及統計分析以辦理作業環境改善。
九、防護具管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訂定「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辦法」,以保障本校 工作者及有效管理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防止人員於工作中發生危害。
十、安全衛生管控: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辦法」、「危害通識計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為 提供正確安全的作業標準供工作者作業時有所遵循,以消除不安全之行為,並配合設備環境以正確方法從事作業,對於本校工作者施以必要之安全教育,以防止職 業災害之發生。
十一、身心健康管理: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訂定「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辦法」,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並訂定「呼吸防護計畫」、「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處理辦法」、「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職場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與健康管理,採取健康促進相關措施,以及職場選工、配 工及復工,增進員工身心健康,營造健康職場。
肆、權責單位
一、校長職業安全衛生權責:
(一)綜理本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二)擔任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核定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
(四)責成各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權責:
(一)對本校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研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研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研議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提案。
(七)研議校內之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九)考核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權責: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監測。
(五)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校內工作者之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校內工作者之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有關校內工作者之之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權責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七)校長或其代理人交辦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適用場所負責人權責:
(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執行所轄適用場所環安管理事項。
(三)分析、評估適用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 安有關之講習與訓練。
(四)對於適用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
(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
(六)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 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提供學生進行學習 時,應由具資格之操作人員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七)經常巡視適用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
(八)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
(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廢液分類、標示及貯存。
(十)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
(十一)執行其他有關環安事項。
六、校內工作者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作業前切實實施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檢點,有異常應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三)維持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掃、清潔及紀律。
(四)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個人防護具,並遵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
(五)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六)報告所有傷害事故經過(含虛驚事故)及設備損害情況。
(七)報告不安全或不衛生情況,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八)接受工作上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經檢查合格始可使用;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方可操作。
(十)明瞭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十一)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十二)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十三)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應遵守事項
(十四)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伍、獎勵與罰則:
一、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教職員獎懲辦法」及「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議處。
二、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遵守職安衛相關規定,對推動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環安衛管理績效良好者,有具體事蹟者,得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三、適用場所內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經相關勞檢機構檢查人員查獲未依規定者,得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遵守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或體格檢查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四、本規章未盡事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陸、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一、本規章中有關「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安全衛生政策程序書」。
二、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執行辦法」。
四、本規章中有關「危害通識」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危害通識計畫」。
五、本規章中有關「自動檢查」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自動檢查計畫」。
六、本規章中有關「作業環境監測」之部份,請參考本校「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七、本規章中有關「採購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程序」。
八、本規章中有關「承攬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程序」。
九、本規章中有關「變更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變更管理辦法」。
十、本規章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職業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十一、本規章中有關「教育訓練」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程序」。
十二、本規章中有關「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管理辦法」。
十三、本規章中有關「緊急應變」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安全衛生緊急應變計畫」。
十四、本規章中有關「災害通報與處理」,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十五、本規章中有關「呼吸防護」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呼吸防護計畫」。
十六、本規章中有關「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部份,請參考本校「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處理辦法」。
十七、本規章中有關「異常工作負荷」之部份,請參考本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十八、本規章中有關「人因性危害」之部份,請參考本校「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十九、本規章中有關「母性健康保護」之部份,請參考本校「職場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柒、頒布實施及修正
本管理規章經行政會議審議後,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