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之相關規定
主 旨: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裁示之相關規定及宣導內容1份,
請貴校持續落實化學物質(品)管理作業,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12月19日環部授化字第1148124772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1月7日院授環部化字第1148121628號函
辦理。
二、請貴校依所在直轄市、縣(市)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相關規定,推動學校化學品教育訓練及
配合相關化學品申報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