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依財政部11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304640700號辦理。
二、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13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 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
三、財政部考量需符合上開所得稅法規定者始得申報扣除,應完整說明其權益應注意之限制,於宿舍住宿費收據加註文字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排富範圍者,得持本收據以支付之租金減除政府補助後金 額列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得扣除上限為18萬元」,俾利民眾正確申報適用。